2014「都市更新與程序參與機制」研討會

課程開始日期:103.04.21 21:30 最後更新時間:107.11.16 12:2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第 709 號解釋,提出「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概念,所謂的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應扣除行政程序法等現行法律已設有之規定,始屬都市更新事項應設之特別規定。準此,現行法律有某些規定,雖亦具有正當行政程序之意義或功能,但就都市更新事項而言,仍不足以取代或充足『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易言之,從憲法的高度來檢視,某一管制行政領域應適用之行政程序,除一般行政程序法外,尚應特別設置之行政程序規範,以符憲法之要求,即為「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對此,本次研討會聚焦於二項正當行政程序子議題之探討。第一是與都市更新息息相關的當事人在「更新單元劃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相關程序應有如何之程序參與機制;第二是進入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時,如何透過都市更新爭議處理機制之建立,強化都市更新相關的當事人意見溝通與協商。其中包含「都市更新協商平台」以及「都市更新私權爭議案件法院外解決機制」等議題。 本研討會邀請相關學界、業界、政府人士進行交流,以期提供產、官、學及一般民眾以都市更新促進程序參與之觀點,期盼達成對都市發展、更新規劃之共識,並提供多元更新策略與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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