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蘭城之星更新開發計畫案招商公告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發布日期:99.04.12最後更新時間:112.09.07 11:19

【都市更新開發案公開徵求實施者公告】

˙案件編號:第1次公告

˙案件名稱:宜蘭市蘭城之星更新開發計畫案

˙主辦機關:宜蘭縣政府

˙公共建設類別:交通轉運站及車站專用區開發

˙法令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促參法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否

˙民間參與方式:設定地上權開發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許可年限:50年

˙附屬事業土地使用年限:無附屬事業

˙聯絡人:林淑英

˙聯絡人單位: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

˙聯絡人電話:03-925-1000#1344

˙聯絡人傳真:03-925-2080

˙聯絡人電子郵件:yincy@mail.e-land.gov.tw

˙截止送件日期:民國99年7月12日下午4時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之上班時間至本府出納科繳交購置文件工本費後,摯據洽本府政風處行政科領取。
2.郵購:請將上述文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郵寄至「宜蘭縣政府政風處」(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宜蘭縣「宜蘭市蘭城之星更新開發計畫案」申請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台幣150元整;郵購文件請附回郵票資,快捷郵件120元,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本案申請文件應於前述規定期間內,出具公文連同投標文件以公營郵局掛號或快捷郵件(以郵戳為憑)寄達,或於規定截止之上班時間(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專人送達宜蘭縣政府收發單位簽收,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逾期概不受理。

˙申請保證金(新台幣):2,000,000元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本案為配合「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政策,冀望能利用既有消費商圈及交通運輸優勢,透過都市更新機制,改造車站附近地區公共設施與周邊環境,重建舊城地區的發展機能,發展定位及整體發展構想如下:
1.發展定位:「宜蘭新門戶」。活化宜蘭火車站臺鐵局土地利用,串連周邊商圈、文化、藝術及住宅活動,促進舊城區產業及觀光資源發展,改善交通系統,建設本案成為「宜蘭新門戶」。
2.整體發展構想:本案整體規劃為「宜蘭新門戶」,規劃主題為站前旅館區、住商混合辦公大樓區、複合客運轉運中心區,冀由引入交通轉運、商業、辦公、住宅及藝文經營等多元使用活動內容,帶動周邊商圈再發展,振興地區觀光與產業經濟。
本案基地位於宜蘭火車站西南側,範圍東起鐵路沿線、西至和睦路、北至廣場用地,招商範圍計約23,831平方公尺,包含車專一、部分車專二及車專三用地。詳細內容,如申請須知所示。

˙有無協商事項(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無。

˙申請人資格條件(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可為單一公司,或由二個以上之公司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企業聯盟。並應同時具備之開發(經營)能力及財務能力如下:
1.開發(經營)能力: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前,曾完成與刻正興建之建築開發實績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十億元。
2.財務能力:須提出本作業須知規定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單一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三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申請人實收資本額合計須在新台幣三億元(含)以上,且其授權代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二億元(含)以上。

˙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
甄審作業分「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二階段辦理。
資格審查階段,由本府依據申請須知對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文件內容之規定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綜合評審階段依價格加權法評定本案之最優申請人,公式如下:

申請人權利金報價單之「預估權利金總額」(億元)   申請人綜合評審得分(分)
---------------------------------------------------------- + --------------------------------------
    權利金底價(新台幣3.24億元)          合格分數(70分)

綜合評審分數項目包含:興建、經營團隊組成構想及執行能力30%、土地使用及興建計畫20%、財務計畫20%、營運計畫20%、簡報與答詢10%。詳細內容,作業須知。

˙其他(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0條):詳細內容,如作業須知所示。

相關資訊:

http://www.e-land.gov.tw/ct.asp?xItem=48675&ctNode=522&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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