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三小段302、303地號公有土地都市更新案

地圖連結

本案基地距離文湖線六張犁捷運站僅約150公尺,周邊辦公及住宅大樓林立,區位條件良好。基地內皆為公有土地,將透過權利變換模式開發,更新後部分作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六張犁派出所使用,部分作為公營出租住宅。市府期許公辦都市更新案的推動,能帶動周邊私有土地之再開發意願,更期望作為臺北市政府主導公辦都市更新案之楷模。

基本資料

縣市 臺北市
行政區 信義區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三小段302、303地號公有土地都市更新案
主辦機關 (構)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面積(㎡) 2,041.00
政府主導方式 委託實施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0.09

評選結果

最優申請人 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招商日期 101.01.30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01.06.03
簽約日期 101.08.16
資料更新日期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0.10.06 15:13

基本資料

  • 基地位置:本案位處位於嘉興街以東、信安街以西,崇德街以南及嘉興街305巷所圍街廓。

    地上物現況說明:地上物現況為信義區六張犁派出所和派出所的職舍、眷舍,以及部分違占使用。

土地使用

  • 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 比例(%)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三種住宅區 2,041.00 100.00 45.00 225.00
    合計 2,041.00 100.00%
    第3/9筆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土地面積(㎡) 土地比例(%) 建物面積(㎡) 建物比例(%)
    公有 2,041.00 100.00%
    私有 0.00 0.00%
    合計 2,041.00 100.00%

發展構想

  • 1.公有地開發再利用;
    2.創造共榮共生之生活環境
    3.串連都市綠空間
    4.打造智慧永續都市環境
    5.建構跨齡共享的通用住宅
    6.形塑與周邊融合之創意地標。

初步規劃

  • 更新後部分作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六張犁派出所使用,部分作為公營出租住宅,及部分一般住宅。

市場分析

  • 本區域多為商業區及住宅區,市場上產品以住宅大樓、住辦混合大樓、店面及公寓等為主。

產品定位

  • 派出所、公營出租住宅和一般住宅

應辦事項

政府應辦事項

1.所有土地之點交事宜
2.前條所定土地點交作業最遲應於開工日之前10日完成。
3.本單元內之警察局眷屬宿舍,管理機關依「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發放補償金160萬元予合法住戶,不合法住戶應限期騰空。
4.就本單元內拒不搬遷之占用戶,管理機關應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市府進行占用戶之拆屋還地訴訟,於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均核定時,若占用戶尚未完成搬遷,不視為政府違約條件。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均核定後,仍有占用情形,實施者應負責排除之,如有必要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變更者,應報政府同意後依程序申辦之。另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均核定時,市府若未取得確定勝訴判決等可供執行拆除的執行名義者,則實施者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1條規定就舊違章建築戶提出處理方案及申請△F6處理舊違章建築戶之獎勵容積,納入變更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併報核。

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1.實施者應就政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需求,依計畫進度及掌握時效負責進行本案(含本單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規劃、設計及監造。
2.實施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容積獎勵,但不得辦理容積移轉、申請捐贈公益設施或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之容積獎勵。
3.本案之建築規劃設計內容,應具備便於公營出租住宅使用所需之設計與機能,符合臺北市區域生活水準以及區域都市景觀考量,採取通用設計無障礙原則,朝向綠建築方向規劃,比照公共建設之設計採用綠色內涵,以達永續公共工程建設之目標,並應納入方便未來出租住宅及派出所經營管理、維護、使用之考量,依下列約定辦理。
4.本案公開評選文件及實施者於甄審委員會中所承諾並簽認之事項。
5.臺北市政府公辦更新案公營住宅規劃設計基準需求。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新建工程基本需求計畫書。
7.都市計畫及建築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8.實施者應於本契約簽訂同時,依甄審委員會意見及實際情況或執行需要,修訂製作「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報經政府同意備查後,納入本契約執行。惟其內容如有增加政府義務或影響政府權益者,非經政府另為書面確認修訂本契約者,不得拘束政府。
9.實施者應視需要及法規規定申請都市更新及相關審議(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樹木保護)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執照。
10.實施者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算240日內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實施者申請審議前,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算150日內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都市設計書圖草案、都市計畫變更書圖草案(含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政府要求)等,送政府審核。經政府同意後辦理申請分配及公聽會,申請分配完成後10日內將上述送件書圖送政府審核,經政府同意後再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審議期間應配合研擬及修正相關申請文件、出席各項會議並進行簡報及說明,應配合申請審議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上述事項。
11.實施者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算90日內提出建造執照申請;實施者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之開工日期(以下稱「開工日」,實施者應將開工日通知政府),應於自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算180日內;實施者應自開工日起算3年內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
12.實施者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6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須副知政府審閱。
13.除本契約已明文約定應由政府或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負擔者外,實施者應自行籌集與負擔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一切相關與衍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其依法令應以政府或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為繳納義務人者,實施者亦同意出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土地鑑界費用、其他。
14.前款之相關與衍生之費用,其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者,得提列共同負擔,其中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及貸款利息,應以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
15.實施者應負擔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發放之拆遷補償金,並依本契約第4.4條執行拆除作業。
16.實施者應負擔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規定發放之差額價金。
17.實施者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提出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若為現金補償方式處理,由實施者負擔並執行拆除作業。
18.實施者應負擔本案因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保證金。
19.實施者應負擔本單元之建物水電瓦斯接管後至完成點交予政府前所生之費用。
20.除另有約定外,本單元土地上之地上物、其他改良物或遺留物品均視同廢棄物,實施者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運棄。如有占用情形,實施者應負責排除之。本單元內如有須遷移之地下管線、設施,實施者應自行負責調查及依法遷移,所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2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為配合本案都市更新臨時安置基本公務需求使用面積為250坪,實施者應協助其尋找轄區內合適安置地點,並提供租金補貼金額。
22.本案地上物若無法拆除完成,實施者須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第2點所列申請書及文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向主管機關申請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並辦理申請後之相關程序及繳交相關所生費用。
23.實施者應配合政府辦理有關政府及其他公產管理機關之土地點交作業。
24.實施者應負責協調本案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包括政府以外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使用人及其他權利人。
25.實施者應負責本案工程(含公共設施)施工,並依契約約定辦理。

開發效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9.00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20.33
預估實施者/投資人分配比例(%) 33.52

公共效益

創造就業機會(個) 175
留設公共設施項目 公共住宅、警察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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