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開徵求「高雄市政府公開評選『臺鐵高雄港站都市更新再開發案(更新單元一)』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發布單位:高雄市政府發布日期:100.01.24最後更新時間:110.06.04 16:44

主旨:公告公開徵求「高雄市政府公開評選『臺鐵高雄港站都市更新再開發案(更新單元一)』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說明:
一、法令依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 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 之1 條規定辦理。
二、主辦機關:高雄市政府
三、案件分類:都市更新
四、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否
五、民間參與方式: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
六、計畫許可年限:設定地上權50 年(計算方式詳見申請須知)
七、聯絡人單位: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
八、聯絡人電話:07-3368333#3532
九、聯絡人傳真:07-3315113/07-3328276
十、聯絡人電子郵件:shadew@kcg.gov.tw
十一、受理時間:自公告日(100 年1 月24 日)起至截止日(100 年5 月23 日)下午5 時止。
十二、資格審查開標時間:截止日之次日(100 年5 月24 日)上午10 時假本府6樓都市發展局第二會議室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6 樓)。
十三、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每份申請文件售價新臺幣200 元整。
(二)自行洽購:本申請須知自民國100 年1 月24 日開始販售至100 年5 月23日下午5 時止,請持現金或郵 政匯票至本府6 樓都市發展局購買(請於上班時間購買)。
(三)郵遞購領:郵購者應自公告日民國100 年1 月24 日開始販售至100 年5月23 日下午5 時止前,另紙書寫個人姓名、住址、電話及本案招商標的名稱,連同現金或郵政匯票裝封並以郵遞寄達高雄郵局第350 號信箱。
十四、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申請書件應於公告截止日當天(100 年5 月23日)17 時前,出具公文連同申請書件於規定截標期限前,郵遞寄達高雄郵局第350 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以上逾時均無效。
十五、申請保證金(新臺幣):500 萬元
十六、權利金公告底價(新臺幣):7 億9400 萬元
十七、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詳細內容詳申請須知,僅摘錄重點如下:
(一)「臺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計畫案」係行政院列為指標性都市更新案,面積約15 公頃,集結高雄市山(壽山)、河(愛河)、港(高雄港)2區位優勢之精華地區,本案開發目標為結合轉運、商業、休閒等複合機能特性,利用綠廊開放性作為連接軸線,以強化壽山綠化空間與高雄港海岸水岸延伸,塑造都市綠藍資源整合之空間特色;並以精緻規劃手法重塑水岸環境,透過留設開放空間保存舊有鐵道意象,提供良好地景風貌,成為臺灣市中心水岸更新先驅。本更新案依開發期程劃設更新單元,逐次開發,以「更新單元一」18,262.00 平方公尺為優先辦理範圍。
(二)本案(更新單元一)未來將引進休閒商業設施,同時結合捷運場站轉運功能,以提升都市環境景觀品質,透過政策引導方式引進民間投資,加速都市更新再開發,進而帶動周邊地區發展、振興地方經濟。本優先更新單元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法定建蔽率不得超過60%,法定容積率不得超過490%,並可依法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三)開發範圍:
1. 實施者負責開發範圍:更新單元一,面積約為18,262.00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
2. 地上權設定範圍:同實施者負責開發範圍(詳細範圍以地上權設定範圍為準)。
(四)興建或營運之特別要求:
1. 本案更新單元一土地使用內容須符合「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臺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再開發)案」、「擬定及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高雄港站及中島調車場地區細部計畫(配合臺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再開發)」等相關都市計畫之規定。
2. 實施者進行規劃設計及施工,應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限建辦法」經建築及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依「高雄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經珍貴樹木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依「商港法」經商港管理機關許可等
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有無協商事項:無。
十九、申請人資格條件:本案除以單一廠商參加申請外,允許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本案之申請;且不論以單一廠商或企業聯盟申請,均得於提出申請階段以新設公司之方式參與,其新設公司應與申請人負連帶責任。
(一)基本資格:
1. 申請人應於得標後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簽約並執行本案工作。
2.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由二個以上之公司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企業聯盟。申請人如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本案,其領銜公司以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且應提出合作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義務及簽約時各成員所占將來成立新公司之持股比例。前開協議書之內容及成員之變更須經主辦機關同意,且協議書之有效期間至少應持續至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委託實施契約」
3與「設定地上權契約」簽訂為止。
(二)能力資格:
1. 開發(經營)能力: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前,曾完成或刻正興建之建築開發實績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十億元。
2. 財務能力:須提出本申請須知規定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單一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申請人實收資本額合計須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且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十、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一)申請程序:本案招商評選方式採二階段方式辦理,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第二階段為綜合評選。
(二)評決方法:甄審會之評決方法及評選標準採價格加權法,就申請人提出之開發權利金數額予以加權,再與甄審會之評選分數相加,得出評選總分,並依總分高低決定評選結果。計算式如下:

                  總分= 申請人出價/ 開發權利金底價×2+申請人評選項目得分/合格分數(75分)


(三)評審項目及標準:申請人興建、經營團隊組成構想(25%)、成員履歷與能力(25%)、興建計畫(20%)、財務計畫(20%)、營運與回饋計畫(10%)。詳細內容,詳申請須知。
二十一、其他事項: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本府申購招商文件,並請先以電話聯繫以便預為準備。相關資訊亦可參考下列網站:
本府全球資訊網http://www.kcg.gov.tw/
本府都發局網站http://urban-web.kcg.gov.tw
都市更新入口網http://twur.cpami.gov.tw/public/pu-index.aspx
促參全球資訊網http://ppp.pcc.gov.tw/PPP/index.do
有關正式招商文件詳細內容,請洽高雄市政府購買。

參考附件檔案: 臺鐵高雄港站都市更新再開發案」招商文件案申請須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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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20110127100359_臺鐵高雄港站案申請須知1000124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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