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社區附近地區)更新單元1、2範圍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發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發布日期:100.03.31最後更新時間:109.12.25 17:07

主旨:公開評選「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社區附近地區)更新單元1、2範圍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依據: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等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公告事項:
一、案號:無
二、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
三、案件名稱:公開評選「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社區附近地區)更新單元1、2範圍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四、案件分類:都市更新
五、民間參與方式: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六、計畫許可年限:包括本更新事業案實施過程中各階段工作期程及本更新事業案預估實施完成期程等(請參閱實施契約)。
七、聯絡人單位: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更新推廣科
八、聯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4832~4848
九、聯絡人傳真:(02)29523713
十、受理時間:申請須知公告日次日(100年4月1日)上午9時起至100年5月31日下午5時止
十一、申請方式:所有申請文件之提出應於受理時間內以專人送達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更新推廣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9樓),逾期恕不受理。
十二、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台幣320元整,請至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9樓)購買。
十三、申請保證金:更新單元1新台幣2,000萬元整、更新單元2新台幣1,000萬元整。同時投標更新單元1及更新單元2者,應分別依前述金額繳納(請參閱申請須知)。
十四、基本規範摘要:
(一)本次更新單元1、2同時公告,申請人可選擇單獨投遞更新單元1或更新單元2,或同時投遞以上二單元,當同時投遞二單元時,應就該二單元分別投遞。
(二)招商範圍摘要:本基地位於永和區保安路、保生路與環河西路所圍街廓,更新單元1之範圍為保福段852地號等4筆土地及保生段48地號等205筆土地,其面積18928.14平方公尺。更新單元2之範圍為保福段661地號等207筆土地,其面積為10351.84平方公尺(請參閱申請須知)。
(三)應完成調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權屬資料清查列冊,並提送本府公告周知確認。
(四)市有土地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房地,實施者應配合本府需求作適度之規劃。
(五)整合本更新事業案範圍內民眾意願及取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件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比例,並研擬本更新案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及完成法定審議核定程序。
(六)依本更新事業案公告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規定,完成應開發興建之建築物與單元內公共設施(含道路、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通訊、天然瓦斯等地下管路設施等),並於規劃設計基地排水系統時,配合施作雨水管線,接管至環河西路現有排水涵管,其針對既有排水系統提出之排水改道設計內容並應提送本府水利局審核,以維持地區良好排水功能。
(七)依「擬定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社區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書」土地使用調整內容涉及細部計畫之變更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
(八)完成更新後權利變換結果登記及公共設施之點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九)不願參與或可分配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單元者之現金補償、權利變換工程完竣後參與分配戶應分配權利價值交付及更新單元地上原住戶拆遷安置完成。
(十)完成本更新事業案開發完成之更新成果備查。
(十一)相關規劃設計應符合本條例、相關法令及本地區更新計畫規定辦理。
十五、申請人資格摘要:
(一)一般資格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能力資格(請參閱申請須知)
1、開發能力
(1)更新單元1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更新單元2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
(2)同時投標更新單元1及更新單元2者,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
2、財務能力
(1)一般規定
甲、會計師簽證之最近3年(民國97年度至99年度)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前述規定項目須近1年完全符合,且近3年平均值符合,設立未達3年之公司,則以近1年完全符合,且設立期間年平均值符合為準)
乙、最近1年(民國99年度)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
(2)特別規定
甲、公司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
乙、公司淨值更新單元1不低於新台幣12億元、更新單元2不低於新台幣6億元。同時投標更新單元1及更新單元2者,公司淨值不低於新台幣12億元。
十六、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各甄審項目及所佔分數分配如下
(一)土地使用與建築計畫15分。
(二)相關權利變換規劃30分。
(三)執行計畫(含實施進度)20分。
(四)拆遷安置計畫之完整性25分。
(五)簡報及答詢內容10分。
十七、有無協商事項:無
十八、其他:
(一)餘詳列本案申請須知、申請須知附件。
(二)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影本乙份。
2、申請人及負責人(代表人)印鑑印模單,正本乙份。
3、申請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4、切結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5、授權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單一公司申請人免填。
6、開發實績彙整表。
7、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8、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9、票據交換機構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查覆單,影本乙份。
10、經會計師簽證之近三年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影本各乙份。
1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信用報告,影本乙份。
1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乙份。
13、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影本乙份。
14、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30份。
(三)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項:(請參考促參法第43條及本案申請須知)第一章:計畫地區範圍。第二:實施者。第三章:現況分析。第四章:計畫目標。第五章:細部計畫及其圖說。第六章: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第七章: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第八章: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第九章: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第十章: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第十一章: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第十二章:拆遷安置計畫。第十三章:財務計畫。第十四:實施進度。第十五章:效益評估。第十六章: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第十七章: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第十八章: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四)申請人應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及其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五)新北市調查站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六)公布期限(起始):民國100年3月31日;公布期限(終止):民國100年5月31日。
(七)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
(八)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有關正式招商文件詳細內容,請洽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更新推廣科購買。

附件下載:招商文件單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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