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近日將提送行政院審議

發布單位: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發布日期:98.10.09最後更新時間:109.12.25 17:07

為簡化都市更新作業程序,協助解決執行爭議,內政部營建署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內政部部務會報於98年10月9日通過,近日將提送行政院審議。草案內容重點如下:

一、簡化都市更新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29條之1)
 

(一)經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公開展覽時間縮短為15日。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載實施方式變更,如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者,或權利變換計畫變更實施者,且經雙方辦理公證者,得免依第19條規定審議及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
 

(三)權利變換計畫中有關第21條第7款至第10款所定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者,得免依第19條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
 

二、協助解決執行爭議:(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3條)
 

(一)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等相關費用納入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
 

(二)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之公告禁止期限,如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延長一年。
 

三、補充權利變換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9條)
增列規範權利變換計畫變更程序,使法規架構更趨完整。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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