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5條修正案近日將提送行政院審議

發布單位:營建署都市更新網發布日期:99.01.04最後更新時間:109.12.25 17:07

為落實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政策,增加各級主管機關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彈性,及保障更新單元內經主管機關同意先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權利,內政部營建署擬具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5條修正草案,業經內政部部務會報於98年12月30日通過,近日將提送行政院審議。草案內容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5條之1:都市更新已列為政府重大施政項目之一,近年來內政部亦會同各地方政府選定115處公有土地為主更新示範地區辦理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推動,預計於4年內辦理50處優先示範地區之招商投資作業,但現行各級主管機關因人力有限,除都市更新政策、法令釋疑及個案審議等既有工作外,實難再負擔大量都市更新實際執行任務,爰修正第5條之1,增訂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之委託或委任者,亦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擴大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二、修正條文第15條:因災害受損或配合都市發展政策先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因建物已滅失,依現行規定無法納入合法建築物同意比例計算,造成實務執行之困擾,爰修正第15條,增訂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得以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代之;另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之政策,增訂相關地籍謄本得以電子查詢方式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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