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基隆市政府公開評選基隆市和平島東南側水岸都市更新計畫(更新單元1及單元2)都市更新實施者案」

發布單位:基隆市政府發布日期:99.05.31最後更新時間:109.12.25 17:07

主旨:公告「基隆市政府公開評選基隆市和平島東南側水岸都市更新計畫(更新單元1及單元2)都市更新實施者案」。
說明:
一、法令依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辦理。
二、主辦機關:基隆市政府
三、案件分類:都市更新
四、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否
五、民間參與方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地上物單純)
六、計畫許可年限:包括本更新事業案實施過程中各階段工作期程等(請參閱申請須知)。
七、聯絡人單位: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設計科
八、聯絡人電話:02-24201122#1805-1808
九、聯絡人傳真:02-24215067
十、聯絡人電子郵件:kud2@mail.klcg.gov.twKL033@mail.klcg.gov.tw
十一、受理時間:自公告日(99年5月31日)起至截止日(99年9月30日)下午5時止。
十二、資格審查開標時間:截止日之次日(99年10月1日)上午9時假本府4樓簡報室(基隆市義一路1號4樓)。
十三、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自行洽購:本申請須知自民國99年5月31日開始販售至99年9月30日下午5時止(請於上班時間購買),先至本府4樓財政處開單及繳交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至本府5樓都市發展處領取文件。(二)郵遞購領:欲郵購者請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每一郵函以購買三份為限,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連絡電話,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每份70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並書明受款人「基隆市政府」,另請註明招商標的名稱),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以本市限時掛號為例約須四日)寄達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十四、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申請書件應於公告截止日當天(99年9月30日)17時前,出具公文連同申請書件以雙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本府總收文室(地址:(20201)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1樓),郵寄者日期與自行送達者日期均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不予收件,逾期恕不受理。
十五、申請保證金(新台幣):2,500萬元
十六、權利金公告底價(新台幣):11億1,200萬元
十七、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詳細內容詳申請須知,僅摘錄重點如下:
(一)推動目的:為配合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以提升經濟成長及帶動基隆地區觀光產業發展,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將和平島起自和平橋頭,北至和平街62號(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退員宿舍),東至八尺門港派出所,西至和平街與和一路交叉口之東南側水岸地區劃設為都市更新地區;本更新地區除污水處理場聯外道路外,又劃分為「優先辦理區」及「基隆港務局自辦區」二處更新開發分區。「優先辦理區」範圍包括和一路以北、和平街62號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退員宿舍以南、和平街以東及污水處理場聯外道路以西所圍土地,更新採「重建」方式辦理,依開發期程劃設為三個更新單元。本次招商將優先推動更新單元1與更新單元2之更新事業。
(二)開發基本規範
1、更新範圍:更新單元1與更新單元2位於本市和平島和平橋頭之東北側,範圍含括「優先辦理區」更新單元3以北(不含更新單元3)、和平街62號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退員宿舍以南、和平街以東、以及污水處理場聯外道路以西所圍土地。更新單元1與更新單元2面積合計約19,164.17平方公尺(以土地登記簿登記面積為準)。
2、都市計畫辦理現況:本府已於民國99年2月2日審定細部計畫及其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惟暫不公告實施,將俟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後再配合公告實施。依審定之細部計畫規定,本案變更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三)開發內容要項
1、更新地區整體發展構想:和平島東南側水岸更新地區之整體發展構想包括主題遊憩產業館、觀光漁市、遊艇港遊樂區、海景廣場區、住宅以及商業大樓等,期以引進民間投資之方式,達成發揮帶動周邊商圈、振興地區觀光與產業再發展之目標。
2、發展定位:更新單元1與更新單元2屬於和平島東南側水岸更新地區之一部分,在整體發展架構下,將以現有鄰近海洋之區位條件、漁業發展為基礎,配合區域觀光系統政策,將更新單元1與更新單元2建構為具有「國門入口」、「綜合遊憩」、「漁業文化」及「漁食特色」等豐富內涵,並以強化觀光產業發展為主之『和平島國門山海關主題休閒區』。
3、主要開發內容:實施者於單元1主要開發內容得為和平島地方特質商店藝品店、餐飲店、活動廣場、休閒遊憩設施、展示空間或濱海遊憩服務等設施;單元2主要開發內容得為休閒渡假旅館或休閒渡假住宅等設施。惟更新單元1(面積約12,916.65平方公尺)設置觀光遊憩等相關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該單元總樓地板面積之50%。
4、代建需求:1.依「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為商業區、住宅區、甲種工業區、港埠用地,部分港埠用地為道路用地)案–(和平島東南側水岸都市更新地區變更都市計畫案)」規定,本案由甲種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需回饋變更土地之22.5%予基隆市政府,經計算其價值約可換抵1,600平方公尺之土地及於其上興建一棟漁市餐廳及漁業展示館。2.本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約定由實施者代為規劃設計及興闢並登記予基隆市政府,其區位應以位於臨接和一路2巷為原則,設計基準詳見「實施契約草案附件四、代建需求與技術規範」。
十八、有無協商事項:無。
十九、申請人資格條件:(一)基本資格:
1、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參與投標或以一個以上之公司法人共同合作組成企業聯盟參與投標。
2、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須為本國股份有限公司。
(二)財務資格:
1、實收資本額(1)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2)申請人為企業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
2、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最近三年無退票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如公司成立未滿三年,則為所有年度。
(三)投資開發經營相關計畫之經驗:於最近十年內須有投資或開發大型不動產之相關經驗,或有經營或承攬類似商場、辦公大樓、公共建築物等建築工程案例,上述相關計畫經驗至少有一案例之建物樓地板面積達20,000平方公尺以上。申請人如無上述之投資、開發、經營或承攬相關經驗者,應尋求具上述相關經驗之協力廠商參與本案。以新公司籌備處方式申請者,其出資之股東法人佔新公司實收資本額之持股比率或佔總自籌資金之比率達5﹪以上者,得採納該股東法人之實績經驗。
二十、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採一次申請送件分二階段評審,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針對申請人組織團隊之方式、興建營運能力及各成員之相關經驗、業績等進行文件資格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第二階段為綜合評審,採價格加權法,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及其他規定之文件,由甄審委員會評定分數,其達最低分數門檻者,再依申請人提出之權利金數額予以加權得出評審總分,最後依總分高低決定最優申請人並取得議約權。綜合評審分數項目包含:對全案瞭解及掌握概況10%、建築及開發計畫30%、營運及回饋計畫15%、財務計畫25%、其他有關本更新事業案實施事項及團隊實績與能力15%、簡報、答詢及承諾事項5%。詳細內容,詳評審作業須知。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本府配合營建署預定於99年6月23日召開招商說明會,詳細資訊請參考都市更新入口網站。
(二)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本府申購招商文件,並請先以電話聯繫以便預為準備。相關資訊亦可參考本府全球資訊網及都市發展處網站、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經濟部投資台灣入口網。
 
有關正式招商文件內容,請洽基隆市政府購買。

相關文件

檔案名稱 下載
news_20100601161620_和平島招商文件上網版 下載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