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1.17 08:00
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第1次 109.01.17 評選結果公告
108.11.01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09.01.17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09.01.17 08:00 109.01.18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08012
區位 臺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南市安平區古堡段2004地號等乙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徵求都市更新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台南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樓
主管機關 台南市政府
主管機關地址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樓
實施方式 設定地上權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案基地-「古堡段營改土地」,為國防部營改基金納管土地,位於臺南市安平區洲平路上,東側為夕遊出張所,南側臨接鹽神白沙灘公園(安平歷史水景公園),面積約為1.11公頃。本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招商作業。
完成期限 本案地上權存續期間,自完成地上權登記之日起算。設定地上權登記之存續時間為50年,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同意後得續約一次,最多20年。

評選程序說明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09.01.15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09.01.15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09.01.17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09.01.17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莊德樑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2 王時思 臺南市政府
副市長
3 陳淑美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姚希聖 崑山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2 陳坤宏 國立臺南大學
教授
3 塗能誼 塗能誼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4 李玲玲 凌雲法律事務所
律師
5 林靖中 南科科技大學
教授
6 林志忠 已退休
已退休
7 李佩芬 崑山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8 李建興 義守大學
教授

評選結果

無申請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洪春誠
聯絡人單位 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聯絡人電話 06-2991111#8383
聯絡人傳真 06-2982834
聯絡人電子郵件 nunama@mail.tainan.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08.11.01 08:00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08.10.31 08:00 109.01.13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08012
區位 臺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南市安平區古堡段2004地號等乙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徵求都市更新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台南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樓
主管機關 台南市政府
主管機關地址 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樓
實施方式 設定地上權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案基地-「古堡段營改土地」,為國防部營改基金納管土地,位於臺南市安平區洲平路上,東側為夕遊出張所,南側臨接鹽神白沙灘公園(安平歷史水景公園),面積約為1.11公頃。本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招商作業。
完成期限 本案地上權存續期間,自完成地上權登記之日起算。設定地上權登記之存續時間為50年,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同意後得續約一次,最多20年。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詳申請須知3.5 申請人資格條件
3.5.1 一般資格
1. 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由2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2. 財務一般資格:申請人在申請期限截止日前3年內,須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並已完成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至少具備開業建築師、執業都市計畫技師之資格。

3.5.2 開發能力資格
1. 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前5年內,申請人及其協力廠商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及商業區累積開發樓地板面積達50,000平方公尺(含)以上。
2. 申請人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尋求符合該規定資格之1家協力廠商,由申請人及該協力廠商簽署「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後,取得前項規定之資格。
3.5.3 財務能力資格
1. 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1億元(含)以上。
2. 申請人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3. 申請人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5.4 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指之情形。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詳申請須知第五章-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5.1 評選方式及評選時程
5.1.1 資格審查:由主辦機關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上午10時整,於臺南市政府10樓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室公開開啟申請文件,進行資格文件書面審查。
5.1.2 綜合評審:由主辦機關於辦理資格審查相關作業(含補件、補正審查、接受異議處理、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以實際審核作業時間為準)後另行通知時間及地點進行綜合評審。申請人應於評選當日抽籤決定綜合評審簡報順序,針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進行簡報及現場答詢。
5.1.3 開發權利金標價單開標及決標:由主辦機關於綜合評審後,開啟入圍申請人所投開發權利金標價單之開發權利金最高者(且應高於或等於開發權利金公告底價)為最優申請人,並予以決標。
5.2 資格審查階段
5.2.1 有1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由主辦機關依本須知5.1.1規定進行資格審查。主辦機關應公布資格文件書面審查合格的申請人名單。資格審查不合格及企業徵信結果申請人不符本須知規定之資格者,不得參加綜合評審作業或不得成為最優申請人。
5.2.2 資格文件書面審查
1. 資格審查時將同時開啟資格文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2.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需完整真實,內容需符合本須知之規定。申請須知未特別說明允許申請人變更內容者,除依申請人個別情形填載資訊外,其內容應與申請須知所附格式相同。
3. 申請人之申請書、代理人委任書(逕依規定提供,無則免附)、申請人承諾事項函、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申請保證金繳納文件等,應均為正本,申請人名稱及其印章需與登記證明文件及授權書相符,且無擅自更改內容,並符合本須知之規定。
4. 申請人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應符合本案申請須知之要求。
5.2.3 由主辦機關會同有關單位,由監標人驗明標封妥封無損後,當場當眾開標。
5.2.4 申請人得到場參加資格審查,參加資格審查者限申請人公司負責人、代表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理人,每一申請人代表不得超過2人出席,並應出示身分證件確認。出席者應遵守開標場所秩序,如有妨礙審查工作進行者,主辦機關得取消其申請人資格並勒令退出會場。
5.2.5 資格文件補件、補正書面審查
1. 附件十七載明申請人應提出之文件得補件、補正者,得於主辦機關通知時限內,依本須知3.7.1規定提出補件或補正文件。
2. 主辦機關於接獲申請人提出之補件、補正文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資格文件補件、補正書面審查會議時間,審查會議程序比照前述資格文件書面審查程序辦理。
5.2.6 異議處理: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提出之異議,應以書面通知異議處理結果。
5.2.7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主辦機關於完成資格文件書面審查後,得由主辦機關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申請人繳納之申請保證金、帳戶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及向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台灣票據交換所限期查詢本申請人之信用紀錄及無退票證明等資格文件是否屬實。
5.2.8 未按申請須知各項規定辦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為合格申請人並不得參與綜合評審作業:
1. 不符合本須知3.5規定之資格條件。
2. 資格文件
(1) 依附件十八規定需提供正本之文件,以副本或影本代替者。
(2) 依附件十八規定不得補件、補正之資格文件若短缺或錯誤者。
3. 未提送申請保證金、申請保證金金額不足、無法被主辦機關接受、申請保證金票據正本未附或不符本須知申請保證金繳納方式者。
4.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份數不足。
5. 同一申請人提送貳式(含)以上不同內容之申請文件。
6.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結果申請人不符本須知規定。
7. 其他違反申請須知之規定。
5.2.9 資格審查結果通知:主辦機關於完成資格文件書面審查(含資格文件補件、補正書面審查)、異議處理、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等程序完成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資格審查結果。

5.3 綜合評審階段
5.3.1 合格申請人應出席評審會議簡報並答詢。
5.3.2 評審當日簡報時間由主辦機關依序通知合格申請人進入評審會場進行簡報。當任一申請人進行簡報時,其餘合格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指定地點等候。
5.3.3 合格申請人參加簡報之出席人數至多以7人為限;其簡報代表人應備齊為申請人團隊之證明文件(附件十五之代理人委任書)出席簡報。超過出席人數上限之人員或未能備妥簡報代表人證明文件者,不得參與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該項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
5.3.4 簡報時間以15分鐘,答詢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不含委員提問時間,時間終止前3分鐘按一短鈴預告,終止時按一長鈴。各委員當場就各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及答詢進行評分。簡報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
5.3.5 簡報資料請合格申請人於本案評審會議時,自行攜至簡報現場,於合格申請人個別簡報前發放。
5.3.6 經唱名後5分鐘內未進場之合格申請人,視同自動放棄簡報權利,不得參與簡報且該「簡報及答詢」項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
5.3.7 評選會委員於審查中得就合格申請人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質詢,其他列席人員僅得就評選會委員詢問事項說明。
5.3.8 簡報內容不得更改申請文件之內容,且簡報時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5.3.9 綜合評審平均總評分之合格分數為75分,未達75分則不具成為入圍申請人之資格。
1. 由各評選會委員就評選項目及配分,填寫評選表一份(附件十九)。
2. 評選會委員就申請人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申請文件,依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予以評分及排序。
5.3.10 綜合評審結果,於綜合評審當日由主辦機關宣布入圍及未入圍申請人名單並書面通知各該申請人。
5.4 開發權利金標價單開標及決標作業
5.4.1 綜合評審當日由主辦機關召開開發權利金標價單開標決標作業會議,以入圍申請人所投開發權利金標價單之開發權利金最高者(且應高於或等於開發權利金公告底價)為最優申請人,並予以決標。
5.4.2 如「開發權利金額度」有2名以上數值相同時,則以綜合評審階段之序位決定;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名以上時,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5.4.3 入圍申請人應攜帶公司證明文件、印章(委託他人者,受託人須攜帶委託書、身分證及印章)參與開發權利金標價單開標及決標作業。
5.4.4 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後發現最優申請人於完成決標公告程序前有下列情形者,應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
1. 未依申請須知之規定申請。
2. 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合申請須知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4. 不同申請人間之申請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5. 其他影響招商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詳申請須知第三章-申請作業規定
3.2 公告日
民國108年10月31日
3.3 申請截止日
民國109年1月13日
公告日 108.10.31
申請截止日 109.01.13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詳申請須知3.4 申購或領取公開評選文件資訊
3.4.1 自行前往購領方式:自公告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00;下午 13:30~17:0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向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樓)購買,當場繳清費用500元以購領招標文件。
3.4.2 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回函郵資,每份新臺幣500元(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臺南市政府」)附貼足52元之限時掛號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領標名稱,依照本案公告規定辦理申購。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詳申請須知3.4 申購或領取公開評選文件資訊
3.4.1 自行前往購領方式:自公告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00;下午 13:30~17:0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向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樓)購買,當場繳清費用500元以購領招標文件。
3.4.2 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回函郵資,每份新臺幣500元(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臺南市政府」)附貼足52元之限時掛號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領標名稱,依照本案公告規定辦理申購。
保證金 詳申請須知第四章-保證金元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莊德樑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2 王時思 臺南市政府
副市長
3 陳淑美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姚希聖 崑山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2 陳坤宏 國立臺南大學
教授
3 塗能誼 塗能誼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4 李玲玲 凌雲法律事務所
律師
5 林靖中 南科科技大學
教授
6 林志忠 已退休
已退休
7 李佩芬 崑山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8 李建興 義守大學
教授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洪春誠
聯絡人單位 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聯絡人電話 06-2991111#8383
聯絡人傳真 06-2982834
聯絡人電子郵件 nunama@mail.taina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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