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8.02 08:00
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第1次 112.08.02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2.08.02 評選結果公告
112.03.28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2.03.07 公開閱覽(第2次)
112.01.30 公開閱覽(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8.02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2.08.02 08:00 112.08.03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綜合評選後公開評選會委員名單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7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956地號等1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新北市板橋區國防部板橋福利站。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忠誠里,漢生西路以東、文化路一段以西、文化路一段311巷以南、文化路一段285巷以北等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
2,872平方公尺;全為住宅區土地。

三、使用分區
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90.39%
私有土地: 9.61%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本招商案公開徵求出資人,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一)單一公司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
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
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四)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五)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擔任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

(六)本招商案先期規劃階段受本中心委託之廠商,不得為申請人或協力廠商。

三、財務能力資格
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五)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本招商文件所附之「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是否具備本案專業技術能力要求,依本招商文件之規定方式認定之。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
詳本招商文件申請須知第4.1條、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
詳本招商文件申請須知第4.2條、第5.3條至5.4條規定。
1.出資計畫書
(1) 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30%)
(2) 營建及管理維護計畫(20%)
(3) 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15%)
(4) 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5%)
(5)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10%)

2.簡報與答詢(10%)

二、評定方式:
(一)本招商案招商評選方式採2階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階段。

(二)評選作業第1階段為「資格審查」,先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三)評選作業第2階段為「綜合評選」,分為程序一「規格審查」及程序二「價格評決」。

1.「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提送之出資計畫書進行評選,依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評分總表總序位名次之排序,由低至高至多評選出2名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為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2.「綜合評選程序二價格評決」由本中心開啟「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檢視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是否不高於本須知要求比例上限後,以價格最優(即共同負擔比率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並由其與本中心辦理議(簽)約,簽約後擔任本招商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出資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2年7月3日(星期一)下午5點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原 公告日 112.08.02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2.08.02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2.08.03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二、 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三、 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四、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2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截止。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https://www.hurc.org.tw/),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3.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吳小姐(02-2100-6300#115)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2,000萬元整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柯茂榮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2 林啟賢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主任
3 曹明炫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組長
4 張方瑩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組長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蘇瑛敏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2 彭建文 國立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
教授
3 洪廸光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理事
4 劉玉山 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委員
5 簡裕榮 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6 賴芳美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副總工程司
7 林秋綿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及城鄉環境學系
副教授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謝小姐、呂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轉363、365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eunicehhy@hurc.org.tw;tony.lu@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8.02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2.08.02 08:00 112.08.03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7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956地號等1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新北市板橋區國防部板橋福利站。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忠誠里,漢生西路以東、文化路一段以西、文化路一段311巷以南、文化路一段285巷以北等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
2,872平方公尺;全為住宅區土地。

三、使用分區
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90.39%
私有土地: 9.61%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評選程序說明

有無協商事項
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評選日期 112.07.28 14:00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2.07.28 16:30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2.07.31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2.08.01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0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1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有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1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5094900) (最優申請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謝小姐、呂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轉363、365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eunicehhy@hurc.org.tw;tony.lu@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3.28 08:0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2.03.28 08:00 112.07.03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7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956地號等1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新北市板橋區國防部板橋福利站。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忠誠里,漢生西路以東、文化路一段以西、文化路一段311巷以南、文化路一段285巷以北等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
2,872平方公尺;全為住宅區土地。

三、使用分區
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90.39%
私有土地: 9.61%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本招商案公開徵求出資人,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一)單一公司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
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
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四)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五)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擔任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

(六)本招商案先期規劃階段受本中心委託之廠商,不得為申請人或協力廠商。

三、財務能力資格
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五)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本招商文件所附之「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是否具備本案專業技術能力要求,依本招商文件之規定方式認定之。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
詳本招商文件申請須知第4.1條、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
詳本招商文件申請須知第4.2條、第5.3條至5.4條規定。
1.出資計畫書
(1) 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30%)
(2) 營建及管理維護計畫(20%)
(3) 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15%)
(4) 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5%)
(5)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10%)

2.簡報與答詢(10%)

二、評定方式:
(一)本招商案招商評選方式採2階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階段。

(二)評選作業第1階段為「資格審查」,先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三)評選作業第2階段為「綜合評選」,分為程序一「規格審查」及程序二「價格評決」。

1.「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提送之出資計畫書進行評選,依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評分總表總序位名次之排序,由低至高至多評選出2名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為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2.「綜合評選程序二價格評決」由本中心開啟「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檢視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是否不高於本須知要求比例上限後,以價格最優(即共同負擔比率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並由其與本中心辦理議(簽)約,簽約後擔任本招商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出資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2年7月3日(星期一)下午5點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公告日 112.03.28
申請截止日 112.07.03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二、 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三、 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四、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2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截止。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https://www.hurc.org.tw/),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3.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吳小姐(02-2100-6300#115)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2,000萬元整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謝小姐、呂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轉363、365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eunicehhy@hurc.org.tw;tony.lu@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3.07 08:00 公開閱覽(第2次) 112.03.07 08:00 112.03.14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7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956地號等1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新北市板橋區國防部板橋福利站。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忠誠里,漢生西路以東、文化路一段以西、文化路一段311巷以南、文化路一段285巷以北等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
2,872平方公尺;全為住宅區土地。

三、使用分區
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90.39%
私有土地:9.61%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本招商案公開徵求出資人,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一)單一公司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一)本國公司
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國公司
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本招商案先期規劃階段受本中心委託之廠商,不得為申請人或協力廠商。

三、財務能力資格
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五)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謝小姐、呂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轉363、365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eunicehhy@hurc.org.tw;tony.lu@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1.30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2.01.30 08:00 112.02.13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7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956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新北市板橋區國防部板橋福利站。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忠誠里,漢生西路以東、文化路一段以西、文化路一段311巷以南、文化路一段285巷以北等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
2,867平方公尺;全為住宅區土地。

三、使用分區
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90.55%
私有土地:9.45%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本招商案公開徵求出資人,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一)單一公司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一)本國公司
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國公司
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本招商案先期規劃階段受本中心委託之廠商,不得為申請人或協力廠商。

三、財務能力資格
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五)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謝小姐、呂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43
聯絡人傳真 02-21006421
聯絡人電子郵件 eunicehhy@hurc.org.tw;tony.lu@hur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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