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3.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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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112.03.07 公開閱覽(第2次)
112.01.30 公開閱覽(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3.07 08:00 公開閱覽(第2次) 112.03.07 08:00 112.03.14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7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956地號等1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新北市板橋區國防部板橋福利站。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忠誠里,漢生西路以東、文化路一段以西、文化路一段311巷以南、文化路一段285巷以北等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
2,872平方公尺;全為住宅區土地。

三、使用分區
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90.39%
私有土地:9.61%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本招商案公開徵求出資人,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一)單一公司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一)本國公司
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國公司
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本招商案先期規劃階段受本中心委託之廠商,不得為申請人或協力廠商。

三、財務能力資格
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五)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
主辦機關公告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謝小姐、呂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轉363、365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eunicehhy@hurc.org.tw;tony.lu@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1.30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2.01.30 08:00 112.02.13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7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956地號等1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新北市板橋區國防部板橋福利站。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忠誠里,漢生西路以東、文化路一段以西、文化路一段311巷以南、文化路一段285巷以北等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
2,867平方公尺;全為住宅區土地。

三、使用分區
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90.55%
私有土地:9.45%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本招商案公開徵求出資人,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一)單一公司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一)本國公司
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國公司
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本招商案先期規劃階段受本中心委託之廠商,不得為申請人或協力廠商。

三、財務能力資格
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五)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
主辦機關公告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謝小姐、呂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43
聯絡人傳真 02-21006421
聯絡人電子郵件 eunicehhy@hurc.org.tw;tony.lu@hur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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