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評選委員會名單公告

112.12.06 08:00
第2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第2次 112.12.06 評選結果公告
112.08.16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2.05.19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2.03.30 公開閱覽(第2次)
第1次 111.12.29 評選結果公告
111.10.21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1.09.01 公開閱覽(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2.12.06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2.12.06 08:00 112.12.07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2
區位 新竹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設定地上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48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基地東側鄰金城一路35巷面寬約78公尺,西側與同區段822等地號地籍線為界(即溪埔子排水第二分線),北側緊臨尚未開闢公園用地(光復段809-2地號)、南側緊臨尚未開闢計畫道路(光復段809-1地號)。
二、基地面積:10,483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0%)。
完成期限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評選程序說明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2.12.01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2.12.01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2.12.06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2.12.07 17:00

評選結果

無申請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翁小姐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235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susan0716@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2.08.16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2.05.19 08:00 112.11.30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檢附第1次變更及補充公告修正對照表,請於主管機關公告網址下載附件參閱。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2
區位 新竹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設定地上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48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基地東側鄰金城一路35巷面寬約78公尺,西側與同區段822等地號地籍線為界(即溪埔子排水第二分線),北側緊臨尚未開闢公園用地(光復段809-2地號)、南側緊臨尚未開闢計畫道路(光復段809-1地號)。
二、基地面積:10,483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0%)。
完成期限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公司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一般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1條。
三、財務能力資格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
3.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得不受上述限制,惟仍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2期淨值比率至少1期達3%。
(三)申請人尚應符合下列資格: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6條。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應具備下列專業技術能力資格之一,並得以協力廠商或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所載之子公司或關聯企業之實績代之:
1.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建築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築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累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2.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出資人、計畫申請報核之規劃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新建、營運及移轉(BOT)案民間機構,或參與國(公)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
3.曾營運(或管理)商場或辦公室之樓地板面積累積至少達10,000平方公尺。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領銜公司或保險機構為單一申請人時之協力廠商)應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7條。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其中,綜合評選又分為規格審查及價格標評決。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規格審查分數滿分為100分(開發規劃及興建計畫30%、營運計畫20%、財務計畫及風險管理計畫20%、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開發團隊10%、簡報與答詢10%)。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依據各綜合評選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權利金報價單,以權利金金額最高之綜合評選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為本案之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2年11月30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原 公告日 112.05.19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2.08.16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2.11.30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3,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一)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日期為112年11月27日(星期一)下午5時。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三)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1,5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翁小姐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235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susan0716@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2.05.19 08:00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2.05.19 08:00 112.10.31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2
區位 新竹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設定地上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48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基地東側鄰金城一路35巷面寬約78公尺,西側與同區段822等地號地籍線為界(即溪埔子排水第二分線),北側緊臨尚未開闢公園用地(光復段809-2地號)、南側緊臨尚未開闢計畫道路(光復段809-1地號)。
二、基地面積:10,483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0%)。
完成期限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公司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一般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1條。
三、財務能力資格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
3.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得不受上述限制,惟仍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2期淨值比率至少1期達3%。
(三)申請人尚應符合下列資格: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6條。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應具備下列專業技術能力資格之一,並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1.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建築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築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累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2.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出資人、計畫申請報核之規劃單位,或參與國(公)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
3.曾營運(或管理)商場或辦公室之樓地板面積累積至少達10,000平方公尺。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領銜公司或保險機構為單一申請人時之協力廠商)應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7條。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其中,綜合評選又分為規格審查及價格標評決。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規格審查分數滿分為100分(開發規劃及興建計畫30%、營運計畫20%、財務計畫及風險管理計畫20%、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開發團隊10%、簡報與答詢10%)。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依據各綜合評選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權利金報價單,以權利金金額最高之綜合評選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為本案之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2年10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公告日 112.05.19
申請截止日 112.10.31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3,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一)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日期為112年10月26日(星期四)下午5時。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三)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1,5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翁小姐、藍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235、#262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susan0716@hurc.org.tw、blue2251@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2.03.30 08:00 公開閱覽(第2次) 112.03.30 08:00 112.04.13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2
區位 新竹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設定地上權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為新竹市東區光復段809-3地號,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基地東側鄰金城一路35巷面寬約78公尺,西側與同區段822等地號地籍線為界(即溪埔子排水第二分線),北側緊臨尚未開闢公園用地、南側緊臨尚未開闢計畫道路。
二、基地面積:10,483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0%)。
完成期限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招商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招商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一般資格證明文件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4.1.2.1條。
三、財務能力資格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應以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最近一期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4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得不受上述限制,惟仍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2期淨值比率至少1期達3%。
(三)申請人尚應符合下列資格: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4.1.2.2條。
四、專業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應同時具備下列各項專業技術能力資格(下列兩款皆須符合),並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1.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或參與國(公)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上權案。
2.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建築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築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累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領銜公司或保險機構為單一申請人時之協力廠商)應提出之專業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4.1.2條第7款。
有無協商事項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112.04.13 17:00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翁小姐、藍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235、#262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susan0716@hurc.org.tw、blue2251@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1.12.29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1.12.29 08:00 111.12.30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2
區位 新竹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設定地上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48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基地東側鄰金城一路35巷面寬約78公尺,西側與同區段822等地號地籍線為界(即溪埔子排水第二分線),北側緊臨尚未開闢公園用地、南側緊臨尚未開闢計畫道路(809地號南側地籍線往北10公尺)。
二、基地面積:10,483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0%)(本中心刻正辦理本基地範圍北側及南側土地分割事宜,將於本案實施者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完成土地分割作業。)。
完成期限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評選程序說明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1.12.21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1.12.21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1.12.29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1.12.29 17:00

評選結果

無申請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翁小姐、藍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235、#262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susan0716@hurc.org.tw、blue2251@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1.10.21 08:00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1.10.21 08:00 111.12.20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2
區位 新竹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設定地上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48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基地東側鄰金城一路35巷面寬約78公尺,西側與同區段822等地號地籍線為界(即溪埔子排水第二分線),北側緊臨尚未開闢公園用地、南側緊臨尚未開闢計畫道路(809地號南側地籍線往北10公尺)。
二、基地面積:10,483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0%)(本中心刻正辦理本基地範圍北側及南側土地分割事宜,將於本案實施者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完成土地分割作業。)。
完成期限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公司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一般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1條。
三、財務能力資格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
3.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得不受上述限制,惟仍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2期淨值比率至少1期達3%。
(三)申請人尚應符合下列資格: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6條。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應具備下列專業技術能力資格之一,並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1.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建築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築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累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2.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出資人、計畫申請報核之規劃單位,或辦理國(公)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
3.曾營運(或管理)商場或辦公室之樓地板面積累積至少達10,000平方公尺。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領銜公司或保險機構為單一申請人時之協力廠商)應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7條。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其中,綜合評選又分為規格審查及價格標評決。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評定方式:
1.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
2.綜合評選:規格審查分數滿分為100分(開發規劃及興建計畫30%、營運計畫20%、財務計畫及風險管理20%、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開發團隊10%、簡報與答詢10%)。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依據各綜合評選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權利金報價單,以權利金金額最高之綜合評選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為本案之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1年12月20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公告日 111.10.21
申請截止日 111.12.20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3,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日期為111年12月16日(星期五)下午5時。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王小姐(02-2100-6300#158)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1,500萬元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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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翁小姐、藍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235、#262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susan0716@hurc.org.tw、blue2251@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1.09.01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1.09.01 08:00 111.09.14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2
區位 新竹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設定地上權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基地東側鄰金城一路35巷面寬約78公尺,西側與同區段822等地號地籍線為界(即溪埔子排水第二分線),北側緊臨尚未開闢公園用地、南側緊臨尚未開闢計畫道路(809地號南側地籍線往北10公尺)。
二、基地面積:10,483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0%)(本中心刻正辦理本基地範圍北側及南側土地分割事宜,將於本案實施者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完成土地分割作業)。
完成期限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招商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招商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一般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1條。
三、財務能力資格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應以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最近一期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4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得不受上述限制,惟仍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2期淨值比率至少1期達3%。
(三)申請人尚應符合下列資格: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2條。
四、專業能力資格
(一)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應同時具備下列各項專業技術能力資格(下列兩款皆須符合),並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1.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或參與國(公)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上權案。
2. 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建築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築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累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領銜公司或保險機構為單一申請人時之協力廠商)應提出之專業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條第7款。
有無協商事項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111.09.14 17:00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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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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