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100年6月27日營署更字第1002910856號公告「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投標須知、契約書及相關作業規範變更公告。

發布單位: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發布日期:100.08.05最後更新時間:111.01.27 16:51

主旨:本署100年6月27日營署更字第1002910856號公告「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一區土地標售案」及「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二區土地標售案」投標須知、契約書及相關作業規範變更公告。

依據:依據行政院100年4月22日院臺建字第1000096231號函核定「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興建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暨都市計畫法第7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公告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投標須知一併更正內容,分述如下:

(一)2-3.3 乙方應提供合宜住宅總戶數之10%作為出租住宅,出租期間不得少於10年(以合宜住宅於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滿10年)。並負責經營管理,期滿後得自由處分。

(二)3-1.1 領取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含投標須知、契約書及相關作業規範,於甲方公告標售之日起至100年9月22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以下列方式領標:

(三)3-1.3 2.投標文件應於民國100年9月22日(星期四)當日下午五時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甲方秘書室總收文(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1樓),並取得收件憑證,如有逾時視為無效標並應自行負責,一經寄(送)達甲方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撤銷或發還。

(四)3-1.3 3.投標人資格標開標日期及地點:100年9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於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1樓107會議室。

(五)4-4.10 3.截止投標日之前10年內相關設計及監造實績一覽(詳如附件16)及相關建造或使用執照影本。

(六)4-4.11 3.截止投標日之前10年內承造完成實績一覽(詳如附件17),並附相關實績使用執照影本。

(七)4-4.12 3.截止投標日之前10年內曾直接承攬完成水電工程合約,累積工程金額新台幣5仟萬元以上(詳如附件18),領有完工證明文件者。

(八)4-5.4.投標人提出之資格文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甲方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經甲方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予該投標人。

二、原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投標須知附件更正內容,分述如下:

(一)附件16:「建築師設計完成實績一覽表」為「領得建造或使用執照日期」。

(二)附件19:綜合評審評分表備註新增5.投資計畫書初審項目簡報與答詢得不予評分。

(三)附件20:「投標廠商投標文件自我檢核表」11.(3)「建築師設計完成、監造實績一覽表(需附各案件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四)附件20:「投標廠商投標文件自我檢核表」12.(4).承攬工程手冊刪除,更正為12.(4).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證明文件、12.(5).納稅證明文件,刪除12.(6)納稅證明文件。

(五)附件20:「投標廠商投標文件自我檢核表」13.(4).承辦工程手冊(自來水管承裝業)刪除,更正為13.(4).100年度水電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5).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證明文件、(6).納稅證明文件,刪除13.(7)納稅證明文件。

三、原公告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投標須知新增內容,5-2.4 2.都市設計與建築計畫:開發規模、建築量體、建築造型、色彩設計規範、黃金級以上綠建築規劃設計、動線規劃、空間規劃設計採通用設計及無障礙設計理念、景觀意象與周邊環境。

四、原公告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契約書更正內容,分述如下:

(一)9-1.3乙方應將合宜住宅總戶數之10%做出租住宅使用。出租期限不得低於10年(以合宜住宅於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滿10年),並負責經營管理,期滿後得自由處分。

(二)9-1.5合宜住宅主建物及共有部分,每坪每月租金不得超過320元;陽臺每坪每月租金不得超過128元。

(三)9-2.2出租住宅房型規劃應與合宜住宅相同,戶數佔合宜住宅總戶數10%,分別為35坪型之0.2%、為29坪型之1%、為27坪型之6%及為15坪型之2.8%。

(四)11-1.2.3乙方與承購人簽訂買賣契約時,應充分告知承購人,其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10年內,除繼承、強制執行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將該合宜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五)11-5依本契約所興建合宜住宅預售期間之售價,以及於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10年內之成屋售價,每建坪平均售價及各戶每建坪售價上下限皆不得高於相關作業規範第四章「銷售及交屋規範」所定之金額,乙方應依據上開金額擬定各戶售價並製作各戶售價表於合宜住宅銷售計畫,於預定開始銷售之日前60日報請甲方核定,經甲方核定後,始得公開銷售。

(六)11-6.1乙方應提供合宜住宅總戶數10%(不足一戶以一戶計)作為出租住宅使用,出租期間至少10年(以乙方取得合宜住宅於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滿10年)。出租辦理方式應依據本契約及相關作業規範第五章「出租規範」規定辦理。

(七)11-9.2合宜住宅出售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採電腦抽籤登記作業,統一登記申購,無論額滿與否均應擇期公開抽籤;同時乙方應將結果以書面通知承購人。第三階段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符合4-2.2.2.(1)資格之承購人,得於30日內優先依序承購,30日後,開放一般民眾依序承購,至售完為止。三階段之結果均應書面通知甲方公布於甲方機關網站(http://www.cpami.gov.tw)與都市更新入口網(http://twur.cpami.gov.tw/public/pu-index.aspx)。

五、原公告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契約書新增內容,分述如下:

(一)7-5.14 乙方承諾不借用符合「銷售及交屋規範」規定之對象名義承購合宜住宅。

(二)11-2-6乙方如違反7-5.14承諾,按戶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00,000元,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乙方並應收回該對象已承購之合宜住宅。

(三)17-3.13 乙方未依7-5.14承諾辦理。

(四)17-4.5 甲方得依7-3.13規定,按戶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500,000元。乙方應收回該承購戶已承購之合宜住宅,立即重新銷售予符合「銷售及交屋規範」規定之對象,並依17-4.2規定辦理。

六、原公告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相關作業規範更正內容,分述如下:

(一)1-3.4.1 合宜住宅房型規劃及戶數比例:

1、(2)29坪型:主建物面積約97平方公尺(29.3坪,不含公設及附屬建物),總登記面積約150平方公尺(45.4坪,含公設、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佔合宜住宅總戶數30%。

2、(3)27坪型:主建物面積約88平方公尺(26.6坪,不含公設及附屬建物),總登記面積約137平方公尺(41.5坪,含公設、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佔合宜住宅總戶數40%。

3、(4)15坪型:主建物面積約50平方公尺(15.15坪,不含公設及附屬建物),總登記面積約71平方公尺(21.5坪,含公設、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佔合宜住宅總戶數27%。

(二)4-2.3.2 第二階段:

1、(1)若第一階段銷售(受理申購)結束,仍有餘屋時,得辦理第二階段銷售。

2、(2)本階段銷售(受理申購)期間為90日。開放公告受理符合4-2.2.2.(2)之承購人辦理申購登記。

3、(3)本階段採統一登記申購,擇期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承購人若符合4-2.2.2.(1)資格之承購人,優先排序承購。有餘屋時再由符合4-2.2.2.(2)之承購人排序承購。

(三)4-2.3.3第三階段:

1、(1)若前二階段銷售(受理申購)結束,仍有餘屋時,得開放一般民眾承購,至售完為止。

2、(2)第三階段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符合4-2.2.2.(1)資格之承購人,得於30日內優先依序承購,30日後,開放一般民眾依序承購,至售完為止。

(四)4-2.5承購戶應辦理預告登記:乙方與承購人簽訂買賣契約時,應充分告知買方,其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10年內,除繼承、強制執行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將其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承購人應於簽約時,檢具以上述內容之預告登記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供乙方或信託受託人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連件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為甲方或其指定之機關。若承購人不配合提出預告登記同意書,買賣契約失其效力。

(五)4-2.7.2第二階段:應於第三階段公告銷售前,一次彙送甲方備查。

(六)5-1.1乙方應提供合宜住宅總戶數之10%作為出租住宅,出租期間不得少於10年(以合宜住宅於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滿10年)。

(七)5-1.3乙方應將招租資訊登載至少3處租屋網站,並應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政及住宅單位公告週知。

(八)5-2承租戶資格及程序: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格審查合格,取得資格合格證明者。

七、原公告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相關作業規範新增內容,分述如下:

(一)1-3.7 合宜住宅空間規劃設計採通用設計及無障礙設計理念規劃為原則。

(二)1-15 基本設計書圖內容,一、前言及計畫需求:前言、規劃設計基本原則、空間規劃設計採通用設計及無障礙設計理念原則、基地環境與空間需求、住宅單元之空間規劃需求、商業服務設施需求、交通動線與停車空間、公共設施需求。

八、原公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之投標須知2-1.1基地坐落地號更正為「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408-4(部分)、408-6(部分)、408-7(部分)、408-8(部分)、1197(部分)及1198-1(部分)地號(確實地號以地政機關分割後之地號為準)等6筆土地(以下簡稱本基地),其基地位置、現況、地籍圖與土地清冊(如附件1~4所示)」。

變更公告內容對照表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一區土地標售案投標須知(100.8.5修訂版)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二區土地標售案投標須知(100.8.5修訂版)
 02請勿更改表格內格式-100.8.5第一區-投標須知附件 
 02請勿更改表格內格式-100.8.5第二區-投標須知附件資料
歷史資料:本署100年6月27日營署更字第1002910856號公告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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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公告內容對照表 下載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一區土地標售案投標須知(100.8.5修訂版) 下載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二區土地標售案投標須知(100.8.5修訂版) 下載
02請勿更改表格內格式-100.8.5第一區-投標須知附件 下載
02請勿更改表格內格式-100.8.5第二區-投標須知附件資料 下載
本署100年6月27日營署更字第1002910856號公告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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