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都市更新問與答

Q1: 簽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應注意事項及如何撤銷同意書?
A:

一、都市更新大致上可分為三階段,包含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依法只有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需取得同意。事業概要主要在表明未來開發構想及確認都市更新範圍,同意書主要係為了解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更新單元實質開發計畫,故在簽訂都市更新事業同意書時應詳細瞭解計畫內容,如實施者、更新範圍、建築設計、預估成本、分配及選配方式等,以及要確認同意書上所有權人同意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是否有填寫,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簽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後,除有民法第88條、89條、92條規定之內容有錯誤、傳達不實、被詐欺或被脅迫等情形,可以隨時撤銷同意外,所有權人對於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者,始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同意,因此所有權人應在充分瞭解自身權益後,才簽訂同意書。

 

 

Q2: 辦理實施都市更新是用「協議合建」還是「權利變換」方式對地主最有利?
A:

一、都市更新實施方式最常見有協議合建及權利變換兩種方式,「協議合建」主要是由地主與建商雙方自行議約,按其彼此議定之比率分配及處理更新前後相關權利義務,而「權利變換」則是更新後房地價值扣除更新成本後,由地主按估價師查估的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且分配結果有政府審議把關,確保各所有權人間可以公平合理分配,個案應依整合情形及個人需求選擇適合的實施方式。

二、「協議合建」和「權利變換」差異如下:

項目

協議合建

權利變換

同意比率

100%所有權人同意

多數所有權人同意

更新後分配方式

自行議約,按其彼此議定之比率分配

更新後的房地扣除更新成本後按照土地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完成後價值

救濟途徑

私法救濟

行政救濟

稅賦減免

折價抵付實施者

於都市更新事業完成時,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給實施者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更新後第一次移轉 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Q3: 自主更新補助經費如何申請?
A:

一、為鼓勵民眾以自主更新方式辦理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本部訂有「112年至115年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凡都市更新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對於屋齡達一定年限的合法建築物且符合地方政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皆可透過重建、整建或維護方式自辦都市更新,本部並提供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實施工程經費補助,以重建方式實施者,將依所有權人數計算補助費用,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者,依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費用予以補助。

二、民眾如有申請需求,可檢具相關申請文件,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相關補助規定及書表請至以下連結下載。

都市更新入口網/自主更新補助專區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