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都市更新,促進地方繁榮

發布單位: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發布日期:98.06.11最後更新時間:109.12.25 17:07

為加速落實總統政見,健全都市機能,提升都市競爭力,並帶動營建產業景氣,促進地方繁榮,內政部營建署自馬總統上任一年來推動都市更新的成績有顯著的成長──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4項相關法規修正發布、19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進入招商作業程序、輔導24案民間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及設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
營建署葉世文署長指出,「都市更新」為總統愛台12項建設項目,行政院於98年2月9日核定本部提報「都市更新推動計畫(98~101年)」,將「都市更新」列為國家重大施政計畫項目之ㄧ。馬總統上任後,在內政部營建署全力推動下,於建置完備都市更新法令、加速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推動、輔導民間都市更新案儘速實施等3大主軸,均有具體的成果。
(一)建置完備都市更新法令:

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由中央統一訂定明確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標準,擴大容積獎勵範圍,納入省能減碳、綠建築、智慧型建築…等項目,使都市更新案能儘量達到法定容積獎勵上限;另明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後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得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上限至「法定容積2倍」或「法定容積0.5倍加上現況容積」。 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明定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實施者得視地籍整理計畫之需要,申請辦理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得依約定方式分配權利變換後房地、明定分配權利金之約定事項。 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即據以辦理都市計畫樁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執照核發等工作,相關都市計畫並依據已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以落實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後段推動都市更新工作之規定。 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條條文,明定其同意籌組比例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者,得免附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但應檢附已達該比例之證明文件。

(二)加速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推動:

95年至今完成勘選109處交通場站、捷運發展軸線、水岸發展軸帶、都市舊城區,作為都市更新示範地區,進行先期規劃作業及招商計畫前置作業;自97年5月20日起一年內,共計完成22處先期規劃作業、6處前置作業及19案進入招商作業程序中。 設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積極推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業務。 完成制定縣(市)「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範例,建置完備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推動機制,以加速招商投資與整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三)輔導民間都市更新案儘速實施:

自97年5月20日起至5月底止,共計輔導24處民間為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葉署長表示,觀諸國內外經驗,都市更新皆非短期計畫可推動完成,「都市更新推動計畫(98~101年)」業奉行政院核定,本署將有更積極的作為來推動都市更新,包括推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招商投資、委託都市更新專業整合機構進入社區協助整合推動、運作都市更新基金投資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籌設中央都市更新審議會、辦理國際都市發展協會(INTA)2009年會等主要工作已積極展開作業,展現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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