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北區崙子段2042、2043地號等1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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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之政策落實,以及解決公私有土地夾雜問題,推動土地活化再利用,新竹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新竹市北區崙子段2042、2043地號等1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公開評選實施者,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正式公告招商。
本更新案所處基地為新竹市第17、18、19村R1住宅區及商業區,位於北區客雅里經國路、延平路交叉路口西南側,範圍北至延平路,南臨凌雲街,東臨經國路;計畫面積計14,623平方公尺,西側為公園用地(公30)及大鵬新城住宅社區。
未來新竹市政府除透過都市更新分為權利價值外,亦取得公益設施空間,提升區域性公共利益。

基本資料

縣市 新竹市
行政區 北區
案名 新竹市北區崙子段2042、2043地號等1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構) 新竹市政府
面積(㎡) 14,623.00
政府主導方式 委託實施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66.58

評選結果

最優申請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聯盟:竹崙置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本案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辦理資格審查、評選及開標作業,111年9月7日召開評選會,由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聯盟:竹崙置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
公告招商日期 111.04.13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1.09.14
簽約日期 111.12.16
評選結果說明 決標共同負擔比例:商業區55.54%、住宅區53.96%
預估總銷價值:121.68億元
市府分回權利價值:0.07億元
資料更新日期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1.12.31 13:10

基本資料

  • 基地位置:本更新案所處基地為新竹市第17、18、19村R1住宅區及商業區,位於北區客雅里經國路、延平路交叉路口西南側,範圍北至延平路,南臨凌雲街,東臨經國路;計畫面積計14,623平方公尺,西側為公園用地(公30)及大鵬新城住宅社區。

    地上物現況說明:原眷村地上物已拆除,現況多為雜草及零星建物。

土地使用

  • 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 比例(%)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商業區 6,941.00 47.47 80.00 240.00
    第二種住宅區 7,682.00 52.53 60.00 240.00
    合計 14,623.00 100.00%
    第3/9筆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土地面積(㎡) 土地比例(%) 建物面積(㎡) 建物比例(%)
    公有 14,102.48 96.44%
    私有 520.52 3.56%
    合計 14,623.00 100.00%

發展構想

  • 1.本案為政府推動都市更新之案例,藉由本案之推動,加速新竹市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營造優質住居生活環境。
    2.本案更新完成後,1樓至2樓配置為公益設施空間,提升區域性公益性。3樓以上配置為住宅單元,更新地區內整體地價與房價均會上揚,在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將因環境改良而有所增加,挹注地方政府財稅收入。

初步規劃

  • 依基地條件經市場特性分析,以住宅產品為主,並留設合宜之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做為社區居民交流及相關單位使用之場所,提供多元使用機能,豐富基地特色,產品內容如下::
    1.一般住宅:「優質平價宅、幸福家庭宅」,主要對象為單身首購族、成家青年族。
    2.公益性設施:「里民活動中心」。

市場分析

  • 1.區域環境內居住人口自民國101 年至民國111 年呈現正成長,區域居住品質 及生活機能優良,整體房地產市場需求穩定成長。
    2.區域環境屬於竹光路生活圈、北門生活圈與牛埔生活圈之交界,是新竹都會 區之核心發展區,計畫定位係以提供全市性之商業服務及都會型休閒遊憩為
    主軸,對住宅及店面之需求頗為殷切。
    3.區域環境內公共設施齊備,交通便利性佳,雖供給量及環境發展成熟,房地 產需求仍頗殷切。

應辦事項

政府應辦事項 5.1.1. 甲方應將其審議通過之本更新事業案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於乙方提送甲方後,核定發布實施。但乙方有變更前開計畫內容者,應依規定重新公展或審議。
5.1.2. 甲方應於本更新事業案(商業區(單元一)及住宅區(單元二))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實施者取得建照執照後10日內,依現況點交予實施者,並得協調於簽約後依現況點交予實施者代為維護管理。
5.1.3.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必要文件,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5.1.4. 乙方於處理私有土地上之地上物時,若經協調後仍無法排除地上物占用情形,甲方得視乙方需求協調相關單位,或乙方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請求甲方提供必要之協助,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3.1. 乙方辦理本契約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建一般原則
3.1.1. 更新事業之執行
3.1.1.1. 乙方應依本契約及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作業,辦理本案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建,以及申請都市更新、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等)及辦理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及執照。
3.1.1.2. 乙方於本契約簽訂後240日內就甲方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計畫書內容,修正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含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要求),並完成申請分配及辦理公聽會後,以實施者名義提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人於都市更新審議期間應配合甲方研擬及修正相關報核文件,並應依甲方指示出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與說明。
3.1.1.3. 本案為公辦都市更新案件,公有土地面積逾基地面積二分之一,得免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惟為保障私有土地及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起90日內,取得未表明參與意願私有土地及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3.1.1.3.3. 乙方因辦理私有土地及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意願調查作業,無法於規定時程內提送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得經甲方同意後展延,該展延則以1次為限。
3.1.1.5. 建築執照申報及開工
3.1.1.5.1.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應自商業區(單元一)及住宅區(單元二)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3個月內,各別經甲方同意後提出建造執照申請,必要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60日,並以1次為限。
3.1.1.5.2. 乙方於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日期(以下稱「開工日」)前,應先檢具相關資料報經甲方同意或備查後,始得為之,且審查期間不得少於30日。乙方應於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180日內開工,並將建築主管機關同意之申報開工文件提送甲方備查。
3.1.1.5.3. 乙方應自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內完工並取得本案全部使用執照,未能依限完成時,乙方得敘明理由或檢具事證向甲方申請展延,展延時間最長為1年,並以1次為限。
3.1.1.5.4. 乙方應於取得更新單元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備竣工圖、設備清冊、管理章程或管理規約等點移交清冊完成接管。
3.1.1.6. 乙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完成後6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甲方同意後,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須提供電子檔並副知甲方。
3.1.1.7. 乙方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經甲方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法令變更要求、政策必要或建築執照審查需求,在不違反原都市計畫及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精神之前提下,由乙方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乙方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權利金及請求任何補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惟由乙方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應經甲方事前同意。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3.1.1.8. 乙方所提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經甲方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甲方為因應本基地未來建物興建完成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需求,甲方得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由乙方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並納為契約之一部分,惟由乙方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應經甲方事前同意。甲方並得要求乙方調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中有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規劃設計、構想及配置之需求,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依據甲方之要求修正相關規劃設計,報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3.1.1.9. 甲方得依據依照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容積移轉許可證明,由乙方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並納為契約之一部分,惟由乙方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須經甲方事前同意。
3.1.1.10.本案須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依法申請發照建築。
3.1.1.11.乙方應於本案申報一樓樓板勘驗前,經甲方同意,以乙方名義申請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乙方並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並移交相關文件予甲方。
3.1.1.12.乙方應依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作業。
3.1.1.1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非經雙方於本契約另有約定或循契約變更程序並經雙方修訂契約,不得片面拘束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增加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義務。
3.1.2. 乙方辦理本契約第3.1.1條之約定事項時,若須以甲方名義提出,應向甲方敘明必要性後,始得通知甲方協助辦理。除有正當理由,甲方應配合之,相關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3.1.3. 用地調查
3.1.3.1. 本基地範圍內,乙方應負責開闢、興建並負擔因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工作及相關費用。
3.1.3.2. 乙方得於簽訂本契約之日起、土地點交前,經甲方協調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進入本案點交範圍用地現址進行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工作。
3.2. 土地點交與拆除地上物配合義務
3.2.1. 土地點交之配合義務
3.2.1.1. 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之時程接管點交公有土地,乙方不得拒絕點交。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點交遲延者,視為違反本契約。
3.2.1.2. 本基地公有土地依現況點交。乙方不得因部分用地不能點交而拒絕其他用地之點交,並應先就已取得之用地進行施工。
3.2.1.3. 於辦理用地點交前,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由甲方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乙方指派之代表辦理現場會勘,甲方出具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乙方並應申請辦理實地土地複丈鑑界並負擔費用,經各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簽收。
3.2.2. 拆除地上物配合義務
除甲方另有需求,本基地範圍內若於點交公有土地後仍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土地改良物,應由乙方負責拆除;遺留物品視同廢棄物,乙方亦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清運,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如點交後有被占用情形,乙方應負責排除之。
3.3.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3.3.1. 乙方應負責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及興建。
3.3.1.1. 本案建物規劃設計內容應符合公開評選文件所列應具備需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規定為之。
3.3.1.2. 外觀與外部空間應注重整體性,建築設計應採應採無障礙環境及建築物耐震設計。建物應至少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
3.3.2. 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除應符合第3.3.1條約定外,並須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
3.3.3. 乙方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3.3.3.1. 工程材料品質鑑定及各項檢驗、試驗報告之審查。
3.3.3.2.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3.3.3.3. 更新後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之協調配合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開發效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66.58
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集合住宅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121.68
預估實施者/投資人分配比例(%) 55.54

公共效益

留設公共設施項目 里民集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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